担保借款又“反担保” 逾期不还二手追偿

  借款未钱,担保公司责任免不了,作为反担保人也同样负法律责任。依法担保公司应先代替偿还,后依法追偿。同样,法院依法仍支持“反担保”人先代其偿还,再向借款人追偿。

 

  2010 年3月,王某经舒城某担保公司担保后向钟某借款20万元,约定期限为6个月。当时,李某向该担保公司提供了反担保。借款逾期后,该担保公司代王某向钟某清偿了借款本息,计254000多元。后来担保公司向王某索款无果,遂将借款人王某和反担保人李某一起告到舒城县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该担保公司替被告王某担保借款,并代其清偿了本息,有权向王某行使追偿权,但不得超出主债权范围。王某向钟某借款的期限在6个月内,其借款利率应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的四倍,即16.2‰。原告按月利率4.8%支付钟某利息并向被告王某追偿,这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对其高于月利率16.2‰计息部分不予支持。反担保人李某,应按其承诺的担保范围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其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代偿款20万元,及利息19008元,并按月利率3.0375‰随本计付担保费;被告李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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