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轿车骗取担保借款案件能否入罪?
安徽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结淼认为,对于抵押借款行为,区分诈骗罪、侵占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关键在于看行为人对所借款物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如果行为人抵押借款后再偷回抵押物或行为人租赁车辆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抵押获取借款,行为人一开始就没打算归还租赁物,可以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如果行为人抵押借款时有归还的心理态度,后因客观情况无力归还,虽然有欺诈行为,也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安徽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唐保银认为,实践中租赁轿车骗取担保借款行为人只要事前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多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宜按照犯罪来处理。
专家建议,在发动刑事诉讼程序“惩罚犯罪”的同时,切记“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罚追究”,审慎用好手中国家公权力,更好服务人民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