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日前下发《宁波市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安排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3500万元,用于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偿,以推进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抵御风险、规范发展。
本次风险补偿对象为全市具有政府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年审合格且经营业务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1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具体的担保业务补偿范围和标准:为工业制造业中的中小微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农林渔业、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担保业务均按当年动态补助率计算补偿金额。
《办法》新增了担保公司业务上规模奖励: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达到6亿元及以上的,市级奖励10万元;达到7亿元及以上的,市级奖励20万元;达到8亿元及以上的,市级奖励30万元。依此类推,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增了在一定期限内担保公司通过宁波中小微企业网上融资平台实现的有效担保额,按有效担保业务110%核定。
办法还取消了原来担保业务中重点业务和非重点业务之分,对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统一按动态补偿率计算补偿资金。取消了担保公司注册资金上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降低了单家公司最高奖励额度。但是在补偿方式上增加了对担保公司担保业务上规模奖励,并推广宁波中小微企业网上融资平台,积极发挥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功能,鼓励担保公司通过企业网上融资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业务。在加大对担保公司规范管理上,增加了收取担保保证金的担保机构必须设立客户保证金银行存款专户,防止因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转移到在保的中小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