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税政[2020]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共克时艰行动方案的通知》(省疫情防控〔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精准帮扶严重受困行业及小微企业,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受疫情影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支持范围及口径
(一)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体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鼓励引导各类经营性房产业主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按实际免租月份或折扣比例相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政策可与纳税人已依法享受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政策性优惠同时享受,先适用该政策,再适用其他优惠政策。
二、简化相关申请资料和流程
(一)网上办理。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在线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系统即时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申报减免税。
(二)现场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或代开租赁发票时,填报困难减免申请表,税务机关即时核准后,即可办理减免税申报。
(三)退税管理。对减免租金部分已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从其当年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予以退税。
三、加强政策宣传辅导
各地要主动向困难企业开展政策宣传辅导,通过电话、微信、钉钉等方式让企业知晓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尤其是对主管税务机关能正确掌握可享受优惠政策纳税人名单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点对点通知纳税人,确保应享尽享。同时要辅导纳税人尽可能通过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式办理方式申请困难减免事项。
四、及时做好统计分析
要加强企业困难减免申请的申报、审核等各个环节的跟踪落实,做好相关台账,及时做好优惠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五、政策执行期限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政策落实,特别是要抓好政策精准落地,齐心协力为企业共渡难关助力添劲。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7日
关于《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主要内容
1.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文体娱乐、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及小微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对其生产经营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为鼓励引导各类房产业主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对出租国有房产的纳税人,按照我省有关文件要求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2个月租金,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相应免征2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本次疫情期间,响应政府号召主动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其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实际免租月数或折扣比例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在本次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房产的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兑现流程
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的具体流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浙江省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为方便纳税及时享受减免政策,采取网上办理和现场办理等不同方式,税务机关即时核准予以实施。
同时还明确了对减免租金部分已经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从当年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予以退税等事项。
三、政策执行期限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通知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税政处,联系电话:0571-87056552。